2025年1月9日至2月10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契诈弗容,产权协护”——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践活动。实践队前往福建、湖南、四川等8个省份,围绕民法典实施后欺诈性涉国合同效力变动引发的新问题展开调研,旨在探究产权平等保护状况,寻求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平衡进路。

图为实践队员合影

在整装待发前,实践队多次开展动员活动,开展法学理论基本培训,共同制定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实践调研方案。

实践过程中,为从不同主体的公众认知考量法律的实施成效与可能的进路,团队面向不同地区、年龄、学历、职业的人群发放调查问卷,最终收集并分析有效问卷1093份。问卷内容涵盖民法典合同效力条款的变迁、产权平等保护的落实情况、国企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除斥期间规定、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等多个关键问题。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民法典合同效力相关条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定知晓程度也较高,但仍有部分人了解不足,还需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同时,过半受访者认为除斥期间经过且合同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时,会对国有资本保护造成较大影响,且公众对国企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认知存在分歧。这凸显了准确把握除斥期间对于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当前除斥期间制度可能存在保护盲区,也提示在相关法律实践中要谨慎对待除斥期间的问题。

为聚焦法条变迁前后产权平等保护状况,探究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实现程度,从理论到实践,从“法”走向“治”,实践队员奔赴福建省泉州市、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厦门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江苏省苏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地,与各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企、私企法务人员、商事律师和专家学者深入交流,力求全面了解民法新变下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平衡进路。

在与法院法官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法官通过案例剖析原合同法时代存在的问题以及法条变迁的法理逻辑,拓展了欺诈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的主体范围。同时,法官强调相关法律在稳定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方面的价值,指出对国企的特殊保护不可过度。队员们了解到国有资产保护需构建“全方位、系统性”的保护体系,即便除斥期间过后国家利益受损,也必须尊重法律权威。            

在律所调研时,实践队与各地律师交流。律师们从不同角度阐述对欺诈行为损害利益的看法,分析除斥期间相关问题,对民法典中欺诈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效力条款的变迁发表见解,普遍认为法条变迁意在回归意思自治本质。

为探寻公有制为主体下产权平等保护的企业实践现状,实践队设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个企业法务为访谈对照组。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强调企业涉诉的负面影响,以及识别潜在欺诈风险的重要性,并介绍相关流程方法。民营企业相关负责人则提出对立法和司法的看法,以及对当前产权平等保护落实情况的担忧。

实践队员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与实证,认为当前法律在产权平等保护方面达到一定水准,但同时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国企民企诉讼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平衡把握在该类案件中重要性拔高。在谨慎认定前提下,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国企利益在特定情形中仍宜认定为国家利益。在欺诈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效力的一元规定,以及除斥期间制度上存在完善空间,尤其当下合同超越除斥期间的情况并不少见,涉重大国家利益的欺诈合同无法撤销,将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冲击。法律作为定分止争之利器,应当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推进。团队期待立法司法的逐步完善,为产权平等保驾护航。

通过此次实践活动,武汉大学法学院“契诈弗容,产权协护”——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深入了解了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的实施成效以及产权平等保护的现状,为后续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参考。

作者:吴笛 林思妤 吕婧欣)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吴笛 林思妤 吕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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