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武汉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调研实践队前往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了一场深入调研的学习参观及访谈活动。此次集体实践以湖北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湖北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口,聚焦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旨在为消费者保护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健康发展提供专业视角。
实践队员赴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实践合照
近年来,消费者保护领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呈现制度完善与实践探索并行的态势。随着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个人信息被明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与此同时,省级消协被赋予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24年10月28日,湖北省首例消费者委员会诉李某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调解结案,这标志着湖北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事业迈入新阶段。然而,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仍存在改善空间。首先,损害认定标准模糊,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难以量化;其次,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违法成本仍低于企业收益;最后,跨区域协作机制缺失,互联网企业违法行为的全域性与司法管辖属地性存在冲突。上述问题不仅威胁到消费者的切身信息安全,也对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访谈伊始,实践队队长陈梓桐向胡翠兰主任简单介绍了实践队的项目构成。随后陈梓桐代表实践队,与胡主任就消费者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益诉讼的具体问题展开了深入访谈。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胡主任接受实践队采访
访谈中,胡主任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消委会不仅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通过约谈引导企业规范行为、借助宣传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而且会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在以调解为主处理纠纷的同时,也会借助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其中,公益诉讼的线索主要来源于消委会与检察院、法院建立的合作机制链。
谈及这起公益诉讼的亮点,胡主任特别介绍,消委会主动提出了让侵权方公开道歉并参与普法公益活动的诉求。这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不仅为了给受害者讨回公道,而且更重要的是经由此案件扩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警示其他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潜在主体。
谈及公益诉讼发展面临的难题,胡主任则提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益诉讼是在 2021 年后才加以规定,消委组织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法院对消委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进行诉讼的顺位关系存疑,对于这起新类型案件能否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以及能否让当事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来弥补其曾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实践队员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访谈结束后,实践队员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此次实地观摩使成员们对消费者委员会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更为直观和全面的认识,更为后续的制度完善与研究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极具价值的参考。
在此次充满启迪的实践活动中,武汉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调研实践队站在时代探索的前沿,洞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领悟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实践队将以本次集体实践为起点,继续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各个领域,以多元形式锐意调研,跳出原有思维定式,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事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解决方案和实践指导。展望未来,实践队成员坚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将理论研究转化为实践成果,以新时代青年守正创新的毅力与担当,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助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高效的运行机制。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景仕奇、张舜凯、徐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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