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明确当前网络欺凌的趋势和特点,了解检察院在其中的角色与职责,1月14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筑网育林”实践队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调研采访。邱磊检察官和简婷检察官就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相关问题接受了实践队成员杨泉燚、肖雨暄的采访。
图为采访成员在检察院门口的合影
首先,团队对简婷检察官进行了采访。简婷检察官指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或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意、持续攻击或骚扰行为,形式包括文字攻击、图片或视频欺凌、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排挤和技术欺凌等。其不仅突破了传统欺凌的时空限制,且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和难以追踪的特点。从深层次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反映了数字鸿沟的加剧和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凸显。除常见类型外,还存在网络诈骗、网络谣言、情感操控等隐蔽复杂的形式。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交关系。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呈现出低龄化、群体化、隐蔽化和长期化的特点。简婷检察官表示,许多欺凌者甚至是小学生,且多为群体围攻个体,由于网络环境特殊,欺凌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给受害者带来更大伤害,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取证难、定性难等挑战。
图为采访成员与检察官交流
随后,团队对邱磊检察官进行了采访。邱磊检察官表示,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中,溧水区检察院扮演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角色。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审查起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等。不仅要确保案件公正处理,还要推动完善网络监管机制,通过法治宣传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图为成员发言的照片
同时,邱磊检察官还强调,检察院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守护者。既要追究欺凌者的法律责任,也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同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引导其认识并改正错误。对于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中的一般违法和犯罪,简婷检察官表示,主要依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触犯刑法的则认定为犯罪行为,需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判断。邱磊检察官补充,欺凌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团队成员与两位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在交流中团队成员得知,为减少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的发生率,溧水区检察院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将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体系。邱磊检察官进一步阐述,具体包括加强校园法治教育,联合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提高网络监管意识和能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利用新技术手段预防和治理网络欺凌。
通过这次采访,团队成员深刻认识到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作为社会的一员,广大青年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网络欺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在网络世界中能够健康成长。
图为实践队全体成员的合照 通讯员:杨泉燚 余艳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杨泉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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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杨泉燚 责编:赵旭 + 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