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作为民事交易的基本形式,其合法性与公平性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民法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在《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后,对合同欺诈的认定与处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与此同时,产权平等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因市场主体的所有制、国籍、地域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或者歧视。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而合同欺诈行为则往往伴随着对产权的不平等侵害。

为监控《民法典》针对欺诈手段订立涉国家利益合同效力的规定变革后的实施成果,观察公有制为主体下国有资产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的动态平衡,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新变下合同欺诈相关条款实施成效追踪与产权平等监控实践队赴湖南地区开展访谈调研工作。分别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院法官等对象深入交流,围绕产权协护、合同欺诈风险防范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实践应用等方面展开了访谈。致力于从法律沿革中提炼立法思想,汲取经验借鉴,并探析法条变迁背后的公私产权保护困境与路径,以期为当下及未来中国特殊经济体制下公私产权平等保护提供法治路径。

(图为实践队员合影)

1月26日,实践队员陈骞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与岳麓区人民法院谢澍副院长进行访谈。谢澍指出,不能将“国有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等同,例如,某些企业虽然是国有控股,但其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判定是否侵犯国家利益应基于案件实质性影响而非形式上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欺诈行为的案件,法院倾向于注重案件的实质性,尤其关注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或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同时,谢澍提到,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比例有所下降,但由于国有企业在某些案件中仍有特殊地位,案件处理时需要更细致的法律判断。对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他认为,维护国家利益最好的方法不是特殊化、延长国企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而是严格规范公正司法。

2月6日,实践队员吴笛与在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贤力讷律师进行了线上访谈。贤力讷律师主攻民商事领域,她指出,《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以前的《合同法》有所不同。过去,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利益,则被判定为无效;而现在,则更多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自由度得到了更大保障。贤律师还谈到,民法典的变化对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影响较小。她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专门针对合同欺诈的纠纷并不常见,更多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会产生这样的法律纠纷。

2月7日,实践队员吴笛与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戴龙剑律师进行了访谈。戴龙剑在访谈中表示,《民法典》对合同欺诈的条文调整,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对欺诈案件的裁定变得更加明确。《民法典》将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为可撤销,这并不是排除对国家利益的考量,而是优化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强调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戴律师认为,尽管法治环境有所完善,国有企业依然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在合同管理中,企业要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合规审查及风险识别,尤其是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欺诈的风险环节需要重点监控,如合同金额、履约能力和资金来源等。

(图为实践队员吴笛与戴龙剑访谈)

2月7日,实践队员吴笛在长沙市天心区与中建五局华东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吴建良进行访谈。吴建良认为,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往往更注重如何使企业合法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保障的问题,《民法典》欺诈合同效力相关条款的变更并未给国有企业的实践带来太大的影响。吴建良还提出,国有企业往往会利用法律审查流程及合规体系来应对合同欺诈风险,尤其是在签署重大合作合同的情况下,尽职调查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所涉行业较为复杂,其在合规性审查中面临的挑战也相应较大,尤其是对于一些外部的隐性风险,单靠法律手段难以完全解决。

(图为实践队员吴笛与吴建良访谈)

2月8日,实践队员陈骞逸采访了陈志伟、马文义两位律师。他们认为,《民法典》把合同效力问题纳入民事法律行为一起规定,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不再突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这是自然而然、合乎逻辑的条文变迁,是法律文义的精确化。同时,两位律师都认为并非所有因欺诈作出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必须得是欺诈导致受欺诈方面临的风险扩大,在能力、履行时间方面不诚实的情况下,合同才可撤销。

(图为实践成员陈骞逸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访谈)

2月8日,队员陈骞逸进行的第二次实践主要采访湖南某国家级高新园区纪委陈书记、长沙某上市环保科创企业负责人兼法务分管领导王总、长沙某高校法学院陈教授。多位专家表示,民法典将合同效力问题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框架中,摒弃了过度强调“国家利益”保护的做法,这种调整有助于增强其他企业的信心,也避免了过度政治化法律条文。面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欺诈行为,法律应当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背景和交易情况,而非仅依赖法律条文本身,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更加灵活和审慎。尽管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调整在理论上有所进步,但实际上,很多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仍需要诉诸司法,这表明法律规定的改变在实践中仍有待进步。

(图为实践队员陈骞逸采访照片)

总的来说,《民法典》的实施带来了法治环境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而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条文的细微变化引发了诸多法律实务问题。尽管《民法典》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对于合同欺诈的预防不能仅依赖于法律手段,需要具备全面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尽职调查体系。特别是在合同签署、履约过程中,企业仍然需要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管控。

在民法新变的大背景下,实践队成员们以法律为准绳,追踪合同欺诈条款的实施并监控着产权平等的落实,不仅触及合同欺诈的敏感神经,更深刻揭示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面貌。此次湖南地区的调研圆满结束,但实践队的行动并未停歇。产权维护与产权平等是一场持久战,路漫漫但值得每个人上下求索。实践队将继续紧握法律武器,肩负责任使命,让产权平等之光照亮法治未来。


来源:大学生云报  作者:李悦悦 吴笛 陈骞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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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吴笛    责编:赵旭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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